《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由谁提出?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诉事项的范围有什么限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投诉符合条件后何时受理?

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常见问题

受理投诉的信息应在哪里公布?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受理投诉后书面申请撤回,会如何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